经过7年的谈判,欧盟与中国的投资协定于2020年底达成。该协议将确保中欧经济伙伴之间的投资环境更加平衡。德国和中国企业都将从新的更具建设性的监管框架中受益。
尽管受到新冠危机影响,2020年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额仍持续增加,5860亿欧元的年贸易额也使中国超越美国,自欧盟成立以来首次成为其最大的贸易伙伴。这使得新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协定”)变得更加重要,通过其中包含的公平、促进贸易关系的规则,该协定对参与双边经贸的各方均为重要进步。
放宽市场准入
协定旨在减少中欧在市场准入方面现有的不对称问题。在中国,多个行业领域中严格的中外合资要求将被取消。特别是在制造业和汽车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德国企业将可获得全面准入。同时,近几年中国已经逐步开放的金融服务行业内的中外合资及外资股权上限要求也将取消,包括银行、证券交易、保险和资产管理等领域。此外,中国还承诺解除医疗(私立医院)、环保服务、研发(生物资源)、电信和云服务、商业服务和国际海运等领域的投资限制。
对于德国企业来说,一半以上德国在中国的投资都可从此次协定达成的扩大市场准入中获益,特别是在汽车和制造业,包括化工、电信设备、运输设备和医疗设备生产等领域。现在,这些行业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企业未来可以100%拥有其中国子公司的股权并提取利润,而无须与中国合资方分享利润。
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中欧之间市场准入的不均衡,竞争条件的不平衡也是另一个讨论焦点。对此,协定向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环境”迈出重要一步。这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约束、提高政府补贴透明度以及防止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中国国有企业被要求今后完全以经济标准为基础进行决策。在其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应对德国公司一视同仁。同时,协定还对中国政府提出透明度要求,以确保更好的计划性及更高的法律确定性。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为评价特定国有企业市场行为而进行的信息交流、关于补贴的磋商程序和为外国公司提供平等进入标准制定机构的机会。
协定还禁止未来各种强迫技术转让的投资要求,如向中方合资伙伴转让技术、对研究机构的本地化要求或在技术许可中干涉合同自由。此外,协定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未经授权披露其在商品或服务认证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德国企业在中国的机遇
在中国企业过去多次对德国掀起并购风潮之时,德国企业主要以绿地投资而非并购交易的方式在中国投资。鉴于协定在大量行业领域取消合资要求、允许外资并购,中德之间上述投资行为差异预计将在未来有显著转变。
市场竞争条件的改善也为德国企业提供了新的、可持续的增长机会。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从新冠疫情影响中迅速恢复的经济将创造更多的增长,德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交易量也将随之增加。例如,巴斯夫集团在中国华南地区进行总额高达十亿美元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同时,巴斯夫创投又于近日宣布投资位于中国杭州的初创生物技术公司恩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展清洁高效的工业合成生物技术。
对中国在德直接投资的影响
与中国市场的全面开放相比,协定只在传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对中国投资者承诺了少量的额外开放,因为在协定出台之前,欧盟市场已经基本对中国投资者全面开放。不过,各成员国实行的外商投资审查与控制措施不受协定影响。
尽管缔结协定对中国在欧投资条件没有重大直接影响,但其仍然向中国在欧洲的投资发出积极信号,中国对德投资活动有望再次活跃起来,为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处于衰退状态的中德并购交易市场带来转机。
总结
协定为在欧盟和中国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并为中德间的双向投资提供了新的机会。然而,对中国在协定框架下所作的逐步开放仍须结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来审视。中国政府正日益加强对信息技术、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服务、人工智能及重大设备制造等战略相关行业的控制,以确保技术自主权。而最近出台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及其他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意味着德国企业未来在中国的经营中仍将面临障碍。
Dr. Nils Krause (倪思昊博士)
Dr. Nils Krause (倪思昊博士)是欧华律师事务所德国公司法与并购业务部主管及驻德中国业务部联席主管。他为中德间并购投资业务提供咨询。其客户包括国有及私营企业。
李丹 (Li Dan)
李丹是欧华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她为驻德中国业务部工作,主要就与中国相关的跨境并购交易提供咨询,服务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和许多知名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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