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的实际咨询工作中,我们发现中欧合作之间存在的新趋势。一方面,近些年由欧洲企业 100% 控股的子公司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最近对建立中欧合伙企业的需求也重新浮上台面,这里尤其牵涉到中国企业对欧洲企业的直接参股权。
合资成为欧洲企业进驻中国的适当控股方式
伴随着中国 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Jim O’Neill(吉姆·奥尼尔)宣布中国成为新兴国民经济体之一 1)。除了法律上的困难,2) 中欧之间对贸易理解的分歧以及企业领导结构和文化层面上的差异,这些都导致了外国投资者在当时基本上全都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来实现对中国企业的间接控股权。这种控股方式使得欧洲企业能够参与进中国企业和贸易伙伴以及政府当局的联系中去。此外,对中国市场缺乏了解以及对未知的市场机制的畏惧,这些也成为当时合资企业热潮的诱因:通过建立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不仅能进驻一家兴旺的公司,还能同时为共享中国合作企业的经验成果奠定基础。
根据中国法律,要建立这样的合作企业在法律上需要对一家以有限公司(Limit-ed)形式所组建的中国合资企业进行直接控股,或者成立所谓的香港有限公司 (Hong Kong Limited)。在后一种情况下,欧洲企业在香港所成立的 100% 控股子公司也为有限公司形式。它持有中国大陆合资公司的股份。现在,欧洲企业在进驻中国市场时仍然喜欢选择这种两级结构,因为在实践中香港有限公司能很快成立,而且建立另一级管理层在短期内也较易实现。此外,这种控股形式能享受税务优惠。另外一个实际的好处在于,转让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对来说不会遇到问题,而在中国大陆要想转让股份常常会耗费大量时间来获得许可。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12年,并且中欧合作企业的建立已经过去了很多年 — 现在,不再强制要求无条件从属于某家中国合作企业,且在很多商业领域也不(再)对其承担法律义务 3)。在过去几年,欧洲企业总结自身经验,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并和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政府机关建立关系。对充满未知规则和原则的陌生市场的畏惧心理也逐渐消退。从一项由在华德国外贸协会、在华德国商会及德国商会网络组织的调查 4) 可以明显地觉察到这一发展情况:当前 100% 控股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ity – WFOE)是德国企业最常用的法律形式。45% 的在华德企已经在中国活跃了十年以上,其中 60% 属于德国中小企业。
最新发展
对于经营不到十年以及初始增长和投资额均不大的欧洲企业来说,仍然面临着上面提到的市场准入和市场定位难题。对中国市场机制的畏惧仍然存在。通过建立中欧合资公司来间接控股,对这些企业来说仍然是不错的选择。
同时,中国企业对欧洲企业的投资意愿也持续走高,而对欧洲国民经济成果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这种(新)趋势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中国国内经济增长率的下降所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在几年前还高达 10% 至 14%,而现在专家预测增长率很可能“仅”维持在 7%。“出口”、“国内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领域”的持续过度消耗和人民币的大幅贬值,从这些因素中即可窥见增长减缓的影响。此外,过去几年间一些中国经济领域发生了明显的转型,导致国内同行竞争加剧。因此,中国企业愈加频繁地选择控股欧洲企业。这一行为也受到了政府的欢迎,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MIIT)的领导下,12个中国部委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新的结构选择
基于中欧投资者相互之间的投资和扩张意图,通过不同的协同效益组合产生了新的结构选择——尤其在至少对其中一方相对而言不够发达的领域。不仅出自国民经济的原因,就算纯粹出自企业经济的原因也需要进驻欧洲企业。上述提到的建立合资企业的动机以及战略合作的优势(节约成本和额外收入)、通过控股其它市场的外国公司实现全方位保险的愿景,这些都无法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就得以实现。即使是正常的合资公司也不一定能实现所有这些动机和因素。
从实际咨询工作中得出,中欧企业在近期更多地选择由中国合作方直接控股欧洲公司这种方式,而同时欧洲企业仅控制共同创建的合资公司股份。一种经过调整的交叉持股方式出现。
这种“经过调整”的交叉持股方式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另外,通过这种跨市场的交叉持股形式,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国内国民经济的束缚。它还有利于新领域的建立和扩建。中国合作方已有的市场知识和销售渠道能得以发挥。同时,中国公司通过投资欧洲企业,无需立刻全权承担公司领导层的责任就能够积攒大量的经验。
作者
Dr. Ole Brühl (奥勒·布吕尔)博士是 Bird & Bird LLP(鸿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法律顾问 | |
Caroline Frömmling(卡罗琳·弗洛姆林)女士是 Bird & Bird LLP(鸿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准合伙人。 |
Dr Ole Brühl und Caroline Frömmling sind Gastauto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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